索 引 號: PX0222/2020-15502 | 發文機關: 安源區城市管理局 | 文 號: |
組配分類: 政府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11-28 |
(2019年10月29日萍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化,是指前款規定的區域內進行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及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建管并重、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綠化應當體現生態要求和地方特色,利用本地自然條件和人文條件,倡導市花、市樹的種植,融合海綿城市理念,提高自然生態效應和景觀效果,建設具有地域特色的生態宜居城市。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綠化的經費投入。
第六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地建設和養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市綠地及其設施,對破壞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線。城市綠線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建設項目綠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因客觀條件限制, 建設項目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又確需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易地綠化。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易地綠化應當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建設標準。
第十一條 鼓勵和推廣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形式的立體綠化。
鼓勵新建和改建林蔭式停車場。
第十二條 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應當按照其綠地覆土厚度、寬度合理配置植物,發揮植物的生態效益。
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符合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與規范的,可以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折算為綠地面積,但是折算后的綠地面積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規劃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條 公園綠地、道路附屬綠地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要求進行建設或者逐步改造,建設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植草溝等雨水滯留設施,增強城市綠地系統的海綿體功能。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道路應當種植行道樹。種植行道樹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凈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主干道行道樹胸徑不得小于十二厘米。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參與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
第十六條 居住區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養護管理責任人辦理移交手續。分期交付使用的,可以分期驗收、分期移交。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干道綠化帶及濱河綠化帶由園林綠化管理機構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全體業主依法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養護管理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社區提供指導和協助。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經費,由本級財政預算列支;其他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經費,由養護管理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 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范,做好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養護管理工作。樹木花草受損、死亡、缺株或者綠化設施損壞的,應當適時補植、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對樹木花草的養護管理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用地性質。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由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樹木生長影響市政管線、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風或者居住安全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修剪。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遷移城市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砍伐、遷移城市樹木的,應當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依法批準: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對人身、交通、管線設施等安全構成威脅;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確實無法治理;
(四)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
第二十四條 因建設需要,經批準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木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并按照“伐一補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安排建設單位易地補植,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經批準遷移樹木的,應當在適宜的季節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遷移。樹木遷移后一年內未成活的,應當予以補植。
第二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交通、管線及人身、財產安全時,有關單位可以先行處理,并告知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在險情排除后三個工作日內到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采收種條、采挖種苗等;
(二)在樹干上刻劃、釘釘子、纏鐵絲、拴系拉線等損傷樹木的行為;
(三)破壞綠化帶欄桿、花基、座椅、園燈、園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標牌、水景設施和綠化給排水等設施;
(四)擅自攀爬、移動、刻畫、涂污或者損壞圍欄、亭、廊、雕塑等綠化設施;
(五)其他損害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建立植物疫情監測預報網絡,編制綠化防災應急預案,健全有害植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綠地面積未達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項目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養護管理責任人拒不履行養護管理責任,造成樹木花草受損、死亡、缺株或者綠化設施損壞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超過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批準期限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附屬綠地、干道綠化帶和濱河綠化帶等。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實施城市管理的區域,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